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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文件名称: 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索引号: /2022-01383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信访局
发文日期: 2022-04-3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2-05-01 有效期: 2027-04-29 11:55:3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访局(办),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有关人民团体信访局(办、处),中央管理的有关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信访处(办):

为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国家信访局研究修订了《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原《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国信发〔2015〕29号)同时废止。



国家信访局

2022年4月30日




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根据《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通过信访信息系统登记、受理、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提出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应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


第二章登记

第四条通过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均应客观、准确、及时登记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第五条登记时应逐一录入信访人姓名(名称)、地址、信访人数、信访目的、问题属地、内容分类等要素,录入主要诉求、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及信访过程等。留有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的应准确录入。

对采取走访形式的,应认真听取来访人的陈述,询问有关情况,并与来访人核实登记内容。


第三章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的受理办理

第六条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区分情况,在15日内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二)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三)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七条对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可当场告知受理情况,指明反映问题途径和程序。

第八条对已有复核意见,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并向信访人告知有关情况(告知书模板见附件1-①)。

第九条对信访事项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特别是有关政策性的问题,应综合分析研判,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对一段时间内某一地方、领域反映突出、集中的信访事项,向有关机关、单位通报。


第四章其他机关、单位的受理办理

第十条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后,应按照本规程第五条规定,及时将信访事项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使网上信访、来信、来访、来电在网上流转,方便信访人查询、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告知书模板见附件1-②)。

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告知书模板见附件1、2)。

第十一条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信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政法部门处理涉及诉讼权利救济事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事项的告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酌情回复。

第十四条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

第十五条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六)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出具处理意见书。

对上述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出具《延期办理告知书》(告知书模板见附件3)。

第十六条办理信访事项基本流程:

(一)联系或视情约见信访人,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

(二)对信访人提出的事项进行核实,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三)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四)经调查核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意见书模板见附件4),属于第十五条前五项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五)落实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信访人请求复查(复核)的,复查(复核)机关、单位审查后,应出具《申请复查(复核)受理(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书模板见附件5、6)。受理的,应当自收到复查(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出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意见书模板见附件7、8)。

第十八条有权处理(复查、复核)的机关、单位向信访人出具的告知书、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书等,均应按期送达信访人、填写送达回证(送达回证模板见附件9)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有关送达要求参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对下列情形不予(不再)受理:

(一)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告知书模板见附件1-③)。

(二)对已有处理(复查)意见且正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不予另行受理,应向信访人告知有关情况(告知书模板见附件1-④、1-⑤)。

(三)对已有复核意见,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并向信访人告知有关情况(告知书模板见附件1-①)。


第五章督查督办

第二十条对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交办、转送机关、单位要通过信访信息系统及时检查受理、办理情况,发现有关机关、单位存在违反信访工作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督办可通过网上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视频督办、约谈督办、实地督查等形式实施,推动信访事项依法及时就地解决。

第二十二条督办信访事项的督办建议和结果,要及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第六章查询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信访事项处理过程和办理结果要在网上及时向信访人反馈,主动接受监督,实现信访事项的可查询、可跟踪、可监督、可评价。

反馈内容包括:信访事项登记日期,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分级转交日期,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转交日期,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出具的告知书、信访处理意见书、复查意见书、复核意见书及日期等。

第二十四条对纳入评价范围的来信、来访事项,采取短信、邮寄、告知等方式向信访人提供查询码,信访人凭查询码登陆国家信访局门户网站查询、评价;对信访人未留手机号码的来信、来访事项,逐级转交后,由直接转交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的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负责联系信访人,并告知查询码(告知书模板见附件10)。

对纳入群众满意度评价的网上信访事项,信访人通过注册账户查询评价。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程所称信访事项,不包含涉密内容的信访事项,涉密事项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本规程附件所列文书模板供各机关、单位作范本参考。

第二十七条本规程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告知书(5种)

2.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机关受理告知书

3.信访事项延期办理告知书

4.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5.申请复查(复核)受理告知书(2种)

6.申请复查(复核)不予受理告知书(2种)

7.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

8.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

9.送达回证

10.纳入满意度评价信访事项的查询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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